服务热线:0570-3660009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为企业为社会创造持久安全的环境 Create lasting security environment for the society
查看内容

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生猪养殖整治标准和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

2016-7-25 09:20| 发布者: 惠博环境| 查看: 3571| 评论: 0|原作者: 惠博小编|来自: 惠博环境

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生猪养殖整治标准和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

衢江农发〔2016〕52号

 

各乡镇(办事处):

 

 

               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局   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衢江分局                                                     

                     2016715

 

                       

 

                    

衢州市衢江区生猪养殖整治标准和规范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标准,规范养殖行为,促进美丽牧场建设,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衢州市农业局、衢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生猪养殖整治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衢农专〔201643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布局合理、治污到位、生产安全、防疫科学、环境整洁”的基本原则,提升生猪养殖控量减污、生态循环、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的水平,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对人居环境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有效保护。

    二、基本要求

    1.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

    2.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的起始养殖规模为存栏规模最低标准,即存栏生猪200头(含)以上。

    3.必须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措施,实行“两分离三配套”,符合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标。

 

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标(参考)

        

起始养殖规模(头)(存栏量)

200

 

最大养殖规模(存栏量)头/.

园地

7.5

旱地

6.5

水田

5

工艺与装备

储液池贮存能力(月)

3

资源利用指标

固废综合利用率(%)

100

废水综合利用率或达标率(%

100

污染物控制

指标

废水产生量

[m3/(百头·)]

冬季

0.8

夏季

1.0

干粪收集率

全年

85%

     

    三、具体标准

   (一)治污设施完备

    1.必须做到雨污分流。场区内外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取暗沟布设,雨水沟应符合建设规范要求;污水贮存、处理池池壁应高于地面,防止雨水进入;贮存、输送、处理、利用的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漏、防渗处理工艺,防止污染地下水。

    2.必须实行干湿分离。采取干清粪工艺的,干粪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收集的干粪须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取水泡粪工艺的,必须在污水进入处理设施前干湿分离。

    3.必须配套相应的贮粪房、沼气池或浅层氧化塘等设。收集的猪粪供应周边农田作有机肥利用的堆粪房每存栏100头配套3平方米以上(至少不低于10平方米,按存放7天计算),收集的猪粪供应有机肥厂的堆粪房每存栏100头配套2立方米以上(至少不低于10立方米)。采用沼气池进行预处理的,沼气池每存栏100头配套15立方米以上(按存放15天计算);采用浅层氧化塘法进行预处理的,配套浅层氧化塘每存栏100头配套45平方米以上(按每日处理量1.0吨,平均深度1米,存放45天计算)

   4.采用生态消纳模式的养猪场,不得设排污口,并需配套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储液池和消纳土地:储液池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养殖场排放污水的总量,即每存栏100头生猪配套储液池90立方米(按存放90天计算),配套的消纳土地按最大存栏量确定,园地按存栏猪7.5头配套1亩以上计算,旱地按存栏猪6.5头配套1亩以上计算,水田按存栏猪5头配套1亩以上计算;处理后的尾水必须通过铺设管道形式输送或专用污水车运输至消纳土地,严格控制污水输送和利用过程中的跑、冒、滴、漏。没有足够消纳地的养殖场,必须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日常使用台帐资料。

    5.采用工业化治理模式的养猪场,只能设置1个规范排污口,需配备相应的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每存栏100头配备日处理1.0吨以上的处理设施;配套相应容积的氧化塘(深度一般控制在0.81.2米),每存栏100头配套45平方米以上的氧化塘(按每日处理量1.0吨,平均深度1米,存放45天计算),氧化塘应有防渗和截流措施,种植吸附能力较强的水生作物(如水葫芦、狐尾藻等),配套一定面积的消纳土地(按存栏猪100头配套2亩以上计算)。

    6.采用非接触式发酵床处理模式的养猪场,不得设排污口,每存栏100头配套舍外发酵床40平方米;采用其它治理模式的,需配套与养殖废水处理量相匹配的场地和设施。

    7.最大养殖量核定。存栏量必须控制在区农业局和区环保分局联合核准的最高限定量以内。最高限定饲养量按猪场的生产能力和污染治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按下列各项指标计算出的饲养量取最低值作为养殖最大存栏量。

    (1)每存栏100头生猪必须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猪舍,15立方米以上的沼气池,3平方米或2立方米以上的堆粪房;

    (2)采用生态消纳模式的,每存栏100头生猪配套90立方米以上的储液池和13.3亩以上的园地(或旱地15.4亩、水田20亩)作为消纳地。

    (3)采用工业化治理模式的,每存栏100头生猪配套建设日处理1.0吨以上的处理设施,45立方米以上有防渗和截流措施的氧化塘,且尾水排放必须符合省标要求。

    (4)采用工业化治理+生态消纳模式的,每存栏100头生猪配套建设日处理1.0吨以上的处理设施,45立方米以上有防渗和截流措施的氧化塘和2亩以上的消纳地,输送到消纳地的尾水的水质要求CODcr控制在380mg/L以内。

    5)超养情况说明。养殖场存栏量为核查时除哺乳仔猪外(与母猪同栏)的所有存栏生猪。存栏量超过限定饲养量10%以上的为超养。存栏量超过限养量10%以内的,限定一周内逐步调整到限定饲养量以内,超过一周未调整到限养量以内的视为超养,超养养殖场一律关停。

    8.建设应急储液池。存栏量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必须建造能储存10天以上的排放污水总量的应急储液池,以备因处理设施损坏、设施维修时临时储存污水,要求每存栏100头生猪配套建设10立方米以上的应急储液池。

    9.必须安装监控探头、液位仪、智能电表等监测监控设施,并与智慧环保联网。

    10.鼓励采用节水、节料养殖技术,推广饲料中添加微生物制剂、丝兰提取物等降低氨氮排放技术,以及采用通风、降温等环境控制设备,减少污染物产生总量。

   (二)安全防护到位

    1.养殖场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培训教育,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2.养殖场的集粪(液)池、沼气池、储液池、污水处理池、氧化塘等场所,应设置围栏等安全防护、救助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3.养殖场必须加强对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沼气池等场所的内部管控,严禁擅自进入,严禁盲目施救。

    4.配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的养殖场,开展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沼气池等场所作业前,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作业时必须配备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严禁无防护设施和监护施救措施作业。

    5.没有配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的养殖场,必须委托有安全生产作业资质的单位开展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沼气池等场所作业。

    (三)环境卫生整洁

    1.养殖场生产区域、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布局科学合理且相对隔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应有消毒池等防疫设施。

    2.养殖场内主要道路和区域路面硬化、无积水,路边、绿化带、栏舍间等可视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废弃包装物等。

    3.养殖场要定期打扫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确保环境卫生整洁;生产区污道和净道分设,场区内无明显恶臭。

    4.养殖场周边、主要道路和区域适度绿化美化,办公区、生活区按园林化美观的要求适当造景。

    5.养殖场应尽可能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协调,整体整齐美观。

    6.养殖场栏舍屋顶不能用石棉瓦等简易材质,“四边三化”范围内的养殖场不能有赤膊墙,其它区域养殖场外围可视见的部分不能有赤膊墙。

   (四)管理制度健全

    1.养殖场所有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各项污染防治、安全生产、动物防疫等制度,签订相关责任承诺书,并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到位。承包给其他人使用的养殖场,养殖场所有者应与直接承包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严禁层层转包。

    2.各项污染防治、安全生产、动物防疫等制度应做成告示牌上墙;制作的监督公示牌、治污工艺流程图和猪场平面布置图应公示于醒目处,主动接受监督。

    3.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完整规范记录养殖场的防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治污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生产检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等情况,所有记录台帐应保存2年以上。

    4.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剂饲喂;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禁止饲喂泔水

    5.养殖场发生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或出现生猪群体发病死亡等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6.养殖场应实施封闭管理制度,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非生产相关人员进入生产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场区的人员、车辆,均应严格消毒方可进入。

    7.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生产区应定期消毒,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

    8.病死猪必须严格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无害化处理规程及时处理,严禁随意处置。

    9.除少量圈养的护场犬外,生产区不得饲养其它动物。

    四、监督与管理

    1.对照上述生猪养殖整治标准,经限期改造不能达标的养殖场,限期关停退养。

    2.对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强制关闭拆除。

    3.养殖废水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

    4.存栏生猪200头以下的养殖场参照本意见执行。

    5.牛、羊、鸡、鸭等畜禽养殖场(小区)换算成生猪的养殖量后(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30只蛋鸡、60只肉鸡、30鸭、3只羊折算成1头猪)参照本意见执行。

 

  抄送:各规模猪场         

  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局办公室                2016715日印发 

 

    现将《衢州市衢江区生猪养殖整治标准和规范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中央徐村郑家滩54号
电话:+86 0570-3660009

Copyright © 2014-2020 Powered By HOB 技术支持:云寅网络 ( 浙ICP备19045079号-1 ) QQ

返回顶部